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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黑老大一审判死刑 法官宣读判决书2小时

发布日期: 2009-01-21  //www.110.com  

  公安部通缉、省公安厅督捕,为害一方十余载的犯罪嫌疑人李海峰在2006年落网。警方查明,李海峰利用垄断采沙场及经营殡仪馆的便利条件,敛财数百万元,伤害无辜群众近百人,此案系特大涉黑涉恶案件。2006年11月5日,李海峰涉黑犯罪团伙成员公捕大会在永吉县岔路河镇举行,23名团伙成员被公开批捕。

  去年12月16日,吉林市李海峰团伙涉黑案一审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涉案31人,涉及罪名23项。

  新闻提示

  “李海峰一审判处死刑!”昨日上午,李海峰团伙涉黑案一审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决书宣读用了两小时。31名被告中,包括李海峰在内有12人当庭表示上诉。

  判决书宣读两小时

  法官多次喝水润喉

  昨日9时许,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主审法官的示意下,31名被告人陆续被法警带进审判庭,因人数众多,坐满两排座位。

  9时30分许,主审法官宣布开庭,开始宣读李海峰团伙案一审判决书。由于该案是吉林市近年来涉及被告人最多、罪名最多的一起重大涉黑案,光起诉犯罪事实就多达108起,判决书总页数有170多页,简直就像是一本厚厚的书,主审法官宣读了压缩后的54页的判决书,直到11时30分才宣读完毕。整个过程,主审法官喝了四五次水润喉。

  被起诉的事实108起

  法院一审认定105起

  108起起诉作案事实中,除一起已被法院判决,两起因事发是在1997年10月1日前,按当时的刑法不构成犯罪外,其余法院都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李海峰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他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致2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他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致1人死亡、3人轻伤,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殴打被害人,应从重处罚;在诬告陷害犯罪中犯罪数额巨大;在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中造成170亩农田数年绝收,情节严重;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作为首要分子组织多人持械斗殴,致1人轻伤;盗伐林木犯罪数量特别巨大;滥伐林木犯罪数量巨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李海峰一审判死

  法院新认定了两宗罪

  法官宣判,李海峰犯故意杀人罪、犯故意伤害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打击报复证人罪、犯聚众斗殴罪、犯非法拘禁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强迫交易罪、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犯盗伐林木罪、犯滥伐林木罪、犯盗窃罪、犯妨害作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犯串通投标罪、犯诬告陷害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87万元。

  随着法官宣布李海峰被判死刑,台下旁听的人们开始鼓掌。

  从判决结果上看,李海峰共身背18项罪名,其中新认定了他犯有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寻衅滋事罪没有认定。

  12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被判赔偿140万余元

  本案第二被告冯国林以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案的其他29名被告人,各领20多年到几年不等的刑期,其中免于处罚的有3人。

  同时,法院支持了7家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海峰等人共给予民事赔偿140万余元。

  “法官,我没有杀人!”听到自己被判处死缓,44岁的冯国林当庭就喊了起来,最后其被法警带出法庭。因为其身体瘫软,几乎是被法警拽离的,但其还扭头对着旁听席大喊:“儿子,爸爸不是杀人犯!爸爸不是一个好爸爸!”

  宣判完毕后,李海峰当庭表示上诉。除被带离的冯国林外,还有10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涉黑团伙共夺5命

  用林地攫取犯罪团伙“第一桶金”,通过各种渠道大肆敛财壮大经济实力后,开始垄断当地民生多个领域。在“李海峰团伙涉黑案”中共有5人失去生命。

  被告人中有5名原永吉县岔路河镇农村信用社职工,其中有该信用社原主任刘树林。刘树林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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