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强今年41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春强于2001年至2007年间,担任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工程部副总经理。其间,该公司在孟加拉国大达卡地区修建第四期输变电工程,李春强担任项目组副组长。
2001年12月期间,因在采购工程物资的招标中,李春强帮助广州市番禺电缆厂中标,在香港的一家酒店内,李春强收受由项目组外国组工作人员谢某亲手交予的好处费港币1万元。
此后,李春强一发不可收拾,先后收受供货厂家、施工单位和孟加拉国商人的好处费共计65万元,美元15000元,港币10000元。李春强坦白,受贿的赃款他除了用来日常消费和买房外,还用来读取了华南理工大学和中山大学的两个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