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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狱警收受贿赂共1.5万元被起诉

发布日期: 2009-03-17  //www.110.com  

  四川某监狱民警常曦,从2003年9月到2005年9月先后收受服刑人员家属贿赂共1.5万元,为服刑人员调换监区大开方便之门。东窗事发后,常曦被检方提起公诉。该案日前尘埃落定,由于常曦犯罪情节轻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04年年底的一天,泸州人张强收到一个奇怪的电话。电话里是一个陌生女人打来的,对方告诉张强,张华身体不好,监狱生活吃不消,但她有办法让张华换个“舒服”一点的监区。张华是张强的妹妹,一年多前犯罪入狱。张强一直很疼爱妹妹,张强见对方知道张华的情况,便追问了下去。

  “如果要换监区,需要给4000元,用来打点关键人物。”女子将一个银行账号提供给张强,让其往账号里汇钱。“办成了再说……”张强害怕上当,准备探探对方的底,但他话音未落,对方已挂断电话。

  就在张强快忘记此事的时候,神秘电话又来了。2005年8月的一天,陌生女子再次拨打了张强的手机,她告诉张强,事情已办成,让张立即给钱,说完再次挂断电话。

  对陌生女子的话,张强半信半疑。该不该给钱?就在他犹豫不决之时。正在监狱服刑的妹妹给他打来电话:“哥,我已经换到老病残监区……”既然对方有能力做成这件事,那一定不能得罪。张强立即按女子提供的账号,汇入了4000元钱。

  帮助张华调换监区的人叫常曦,是张华所在监狱民警。这并不是常曦第一次操作此类事情,2003年、2004年,她曾两次收受服刑人员家属贿赂,为服刑人员提供“方便”。天网恢恢,常曦为服刑人员“开路”一事不久败露,去年12月,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将她提起公诉。

  法院释法

  权钱交易 情节轻微免于刑罚

  龙泉驿区法院认为,服刑人员或其亲属以行贿的手段,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获得监区调换利益,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因而所获得的利益也是不正当的。常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由于常曦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常曦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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