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公司经理的刘某,声称因工作压力大,在商场偷羊绒衫“想发泄一下”,得手两次后,在第三次偷羊绒衫时被保安发现。昨天,记者从大兴法院获悉,刘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刘某案发前是北京一家咨询公司的经理。据刘某供述,第一次偷羊绒衫是在2008年12月18日晚7点左右,她下班后到大兴区的华堂商场闲逛。在二楼的鄂尔多斯羊绒衫专柜,刘某为自己挑选了一件红色的羊绒衫,交款时发现售货员不在场,刘某便将价值一千多元的羊绒衫搭在胳膊上,上面叠放自己的大衣带出商场。两天后,刘某故伎重演,再次“闲逛”到羊绒衫专柜,趁售货员帮别的顾客取货之机,偷走3件羊绒衫。几天后,当刘某第三次携带挑好的两件羊绒衫,再次走到商场门口时,因形迹可疑被保安拦下,随后商场负责人报警。刘某先后从商场偷走了6件羊绒衫,价值4300元。
庭审时,刘某表示认罪,称“那段时间工作压力大,去商场偷羊绒衫也是想发泄一下”。鉴于刘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预缴罚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