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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强奸应聘少女获刑5年

发布日期: 2009-04-21  //www.110.com  

  记者昨天获悉,一名外地少女到本市某KTV求职时,被经理骗到单间后强奸。少女想尽办法脱身后立即报警“擒狼”,因证据确凿,被告人不得不认罪,不过他仍以招聘“小姐”、当场“试活儿”等狡辩,后被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刑五年。

  2008年6月27日14时许,外地少女阿美与表妹结伴来到本市某KTV应聘工作。期间,自称经理的工作人员黄某(22岁,河北省人),见阿美形象清秀,身材性感,遂起歹意,将阿美骗至一KTV单间内,告诉阿美来做小姐得向客人提供特殊服务,还要包客人满意,然后以“试活儿”为名强行将阿美奸污。阿美和表妹离开后,立即到附近派出所报案。

  18时许,黄某被警方抓获归案。警方及时到现场勘察笔录、提取和固定相关物证,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和法医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均充分确凿。

  被告人黄某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希望法庭给予他改过的机会,辩称当时被害人是来应聘“小姐”的,反抗也不是很强烈,有些半推半就,黄某对其抱着“试活儿”、占便宜的想法将其强奸。

  日前,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没有相应证据的辩解,不予采纳,综合各种量刑情节,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津联律师事务所的张毅娴律师认为,依据刑法236条规定,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立法意图非常明确,倾向性地保护在生理上、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性权利。本案中,招聘“小姐”“试活儿”辩解无据,不论被害人是否有着“性服务工作者”等特殊身份,定罪的关键仍在于,此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

  提醒女性在求职时,提高警惕和防范,注意招聘单位是否为合法营业,是否有正规办公场所。如遭受性侵害,首先要保障生命安全,尽量争取在第一时间报案,让警方及时取证,以便擒获色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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