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华西都市报》以“男子爬上树蹲4个多小时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为题报道了一起强奸案。据该报道称,四川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女邻居,爬上树偷窥其在家的一举一动长达4个小时,在一阵电闪雷鸣后,女邻居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女邻居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李某见事情败露,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被抓。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此案经新都检察院公诉,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此报道刊登后,一时间掀起巨澜,仅百度搜索就显示有150余家报纸网站转载、转贴该报道,随后各地法学专家、检察官、法官、律师根据这一报道纷纷接受采访或撰写评论、博客,多数意见提出此案是典型的“思想入罪”、“单据口供定罪”,更有许多网民跟贴感慨此判决是“霸王”判决。为此,记者专程赴新都采访,将此案原貌呈现给读者。
在新都区检察院,记者找到了该案承办人王检察官。王检察官告诉记者:“华西都市报的报道仅反映了部分案件事实,即案件发生的前半部分,却省略了案件事实的后半部分,同时文中提及采访了检察官,而事实上他们撰写该报道根本没有采访检察院的任何人,所以这样报道出去后引起了歧义”,紧接着,她又向记者介绍了详细案情。
2008年4月17日晚,喝了三四两白酒的李某对同村妇女秀秀(化名)起了“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李某本人交待)。当日晚21时许,李某翻围墙进入秀秀的家,看见她在客厅的沙发上看电视,此时秀秀也发现有人进入家中,便吼了一声“有贼”,李某撒腿就跑。秀秀因穿着单薄,见来人飞快跑走就未追出。然而李某并未跑远,他来到秀秀家院子里并爬到柑子树上等待机会。大概凌晨1、2点时(4月18日),李某从柑子树上下来,拉开房门,进入秀秀的卧室。听到门响的声音,秀秀醒了过来,这时李某迅速朝她扑过来,用手掐她的脖子,秀秀的反抗使得两人抓扯起来。正在这个时候,天上一道闪电照亮了卧室,秀秀看清楚是李某。见身份暴露,李某慌忙松开秀秀,翻墙逃跑。早晨7点,警察接到报案后将李某带回派出所。
2009年3月19日,新都区法院对李某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新都区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指控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属于犯罪中止,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日前,新都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某翻墙进入妇女秀秀家中,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认出后便翻墙逃走,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李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强奸罪被法律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的构成主要分为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一是主观方面,行为人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并且必须有明确的强行奸淫的目的;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自愿性交的真实意思,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妇女采取按倒、殴打、捆绑、卡脖子等危及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可见强奸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可以分为不同的发展阶段。从犯意产生到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阶段,从着手实行犯罪到完成犯罪是犯罪的实行阶段。在本案中,李某知道同村妇女秀秀的丈夫不在家,当晚喝酒后产生了与秀秀“发生性关系的想法”,由此可见,李某在翻墙潜入秀秀院内前,已经产生并确立了强奸犯意,在强奸犯意作用下,李某实施了翻墙入院、试图进入客厅、藏匿院中爬树观察伺机作案、对其卡颈等行为,这些事实证明李某的行为已进入强奸犯罪的实行阶段。但在此过程中,由于天气突变,电闪雷鸣,李某被秀秀认出,遂放弃实施强奸,逃回家中,使强奸犯罪中止在犯罪实行阶段。
所谓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王检察官认为,检察院的指控及法院的判决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其法律适用是妥当的。
采访中,记者特别提及许多学者、检察官、法官、网友根据《华西都市报》的报道纷纷评说此案。王检察官告诉记者,若她本人不了解全案真相,根据《华西都市报》仅存在偷窥就定强奸罪的案情报道,也会质疑此案的定性问题,所以她很理解学者、律师、检察官、法官和网友们关注此案的心情和由此发表的评说,但她强调这是在《华西都市报》对案件事实存在不完整报道的前提下大家得出的结论,而实际上案件事实并非如该报道所说,故她接受本网记者专访,并希望通过本网报道以正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