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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科长收钱“捞人”获刑

发布日期: 2009-05-29  //www.110.com  

本报讯 交警大队长为妻子出气,邀约朋友将他人打成重伤,送钱给公安分局法制副科长,请其帮忙“捞人”(本报曾报道)。近日,南岸区公安分局原法制科长(记者注:后来升为科长)李昌龙因为徇私枉法,被判刑3年。

据了解,2006年6月,李昌龙任市公安局南岸分局法制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其职责包括对刑事案件改变强制措施的审核等工作。2007年7月8日下午,市公安局交警18支队大队长曾凯的妻子杜某,在南岸区某小区外的施工路段上停车时,与市政工程队施工人员余志成发生纠纷。曾凯知道后,邀约李颖、张继勇等人,将余志成殴打致重伤。

花园路派出所先后将李颖、张继勇刑拘。曾凯找到法制科副科长李昌龙,希望在案件的查办上给予关照,帮忙“捞人”。他多次请李昌龙吃饭,还送他1500元。2007年11月,李昌龙以案件协调需要费用为由,收取曾凯6万元,并用其弟的身份证开户,存入银行。

在李昌龙的“关照”下,李颖、张继勇被取保候审。曾凯趁机与李颖串供,李颖改变了以前的供述,隐瞒了曾凯打人之事。

而李昌龙在半年后,才将案卷材料退回花园路派出所。为了让曾凯逃避法律追究,他要求派出所和南岸分局预审科只将张继勇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曾凯涉嫌犯罪,决定逮捕。2008年10月,李昌龙获知曾凯被捕后,将6万元退还曾凯之妻。

2008年11月6日,李昌龙被捕。日前,荣昌县法院一审判处李昌龙犯徇私枉法罪,判刑3年。

记者莫雪庆实习生田晓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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