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傅某(17岁)抢劫案,日前获得改判:赣州市中级法院依法认定原审判决对傅某适用缓刑不当,将其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10月20日凌晨3点,傅某和未成年人卢某(已判缓刑)一同到某中学学生宿舍,采取用被子蒙头、搜身,遇有学生反抗则殴打的方式实施抢劫,抢走曾某等29名学生财物共计615元。今年3月,信丰县法院以傅某作案时未成年为由,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信丰县检察院认为,傅某作案时虽不满十八周岁,但他以暴力方式对29名在校学生实施抢劫的行为十分恶劣,且其在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予以严惩,一审判决对其适用缓刑明显不当。3月11日,该院向赣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得到赣州市检察院的支持。该院分管副检察长还专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充分阐述抗诉理由。近日,赣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判决,将傅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
据赣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张继田介绍,该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罪未成年人严格按照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在全案中所起作用及社会危害性大小等进行处理,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去年以来,他们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8件11人,同时对抢劫、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提起公诉64件92人,法院全部作了有罪判决;对未成年人量刑畸轻案件依法提起抗诉4件5人,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已对其中2人进行了改判。(记者欧阳晶 通讯员苏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