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是浙江桐乡市人,在海宁某家私公司做保安。他和严某花钱都大手大脚,所以时常混在一起。2008年初,就在范某因为赌博几乎身无分文之时,严某也正经济拮据。这两人思来想去,想到家私公司的财务室里肯定有现钱,于是决定里应外合洗劫财务室。
案发当日凌晨1点,严某与同伙伍某、王某翻墙进入了家私公司,在范某的带领下直奔财务室。严某三人撬开了房间墙角处的保险箱,兴奋地把钱统统塞入了蛇皮袋中。在原路返回的途中,严某找到了名为值班、实为放风的范某,他从裤袋中摸出200元“香烟钱”塞给范某,并承诺,等风声过了一定会支付其余的钱。范某想了想,觉得严某说得在理,于是就同意了。
严某三人回到家后,开始分赃。第一次看到这么多钱,三人兴奋地数了好几次,这才确定总共偷到十三多万元。严某认为,这次能如此轻易成功,范某出了不少力,理应分给他1、2万。这时,伍某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说:“这笔钱我们三个分了得了,然后逃走,料他范某也找不到我们。”严某觉得这个主意很不错,于是三人均分了这笔钱,随后各自亡命天涯。
然而,痴心的范某仍在等待严某送钱上门,不料却等到了警察。海宁法院除对范某做出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四万的判决之外,也对严某、伍某、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六万;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罚金六万;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六万。
在庭审中,范某一直在喊冤,认为自己只分到200元,这刑罚太重了。但是承办案件检察官认为,范某虽没有亲自撬保险箱,但他的行为是整个盗窃过程不可缺少的一环,对严某等人作案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因此这样的刑罚是他罪有应得。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袁爽 赵晔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