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至5月12日,张基宝在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开设赌场,王建峰协助管理,龚君立、王学承担为赌场望风及维持秩序等杂务,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08年5月12日晚,王建峰、龚君立、王学等人携带砍刀在赌场与另一伙人斗殴,后因对方人多势众而逃离。
当晚,张基宝等人获知同伴“战败”的消息后,立即驾驶一辆现代牌越野车前往赌场,并在驶至九星村二组29号附近时,持霰弹枪朝路边聚集的人群开枪射击,致一人左肺叶内金属异物存留构成重伤;一人胸部等处深部软组织中金属异物存留,构成轻伤;一人左侧下颌、颈部及左上臂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构成轻伤。2008年5月,龚君立、张基宝、王建峰、王学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张基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张基宝还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他3人或协助管理或望风,属共同犯罪。其中张基宝、王建峰是主犯。王建峰为斗殴而聚众并事先准备器械,龚君立、王学积极参加,因故最终没有实施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