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淫辱女儿的兽父姓陈,44岁,澳门居民,报称保安员,司警以强奸、奸淫未成年人、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罪名于24日早上移送检察院处理。
司警24日公布,一名16岁少女日前在母亲陪同下报警,指过去10年来被亲生父亲多次性侵犯及强逼性行为。司警接报后,实时到受害人家中带走疑人。
据悉,被害少女自6岁开始,遭疑人多番淫辱,10岁开始被疑人强逼性行为,夺走童贞,奸淫行为持续至今。兽父疑趁妻子不在家时施淫威,加上受害人不敢反抗,哑忍不作声,独个承受10年仿如地狱般的悲惨生活。
随着少女长大成人,开始认知到兽父行为罪大恶极,无法忍受在魔爪下度日,终在日前向学校辅导员将被性侵一事和盘托出。学校辅导员知情后,立即通知受害人母亲。其母自知事态严重,即带同女儿报警求助。
按《刑法典》规定,强奸可被处3至12年徒刑;对儿童的性侵犯可处3至10年徒刑;奸淫未成年人最高可处4年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71条规定,被害人为行为人的直系亲属或直系血亲卑亲属,会以加重情节量刑,刑期将加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