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9日傍晚6时左右,曾文源在休假期间和朋友聚餐,酒后无证驾驶其私用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小轿车,沿梧州市蝶山二路往新兴一路方向行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谢纪以及另一行人发生碰撞。谢纪被撞倒后卷入曾文源驾驶的轿车车底,并被继续行驶的轿车拖行死亡。事发后,曾文源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10日凌晨4时左右,曾文源在电话中向梧州市公安局领导承认了交通肇事的事实,表示愿意接受调查。在案件审理期间,曾文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80000元。被害人家属因此建议法院对曾文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曾文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