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指控,修某曾在1998年就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释放后他来到北京,偶然结识了一知名美发店老板,并开始打听其隐私。2006年10月至2008年6月间,修某多次利用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声称要公布该老板是同性恋,以此伤害其家人、损坏其在业界名誉,并向其索要钱财。
刚开始,修某的要求得到满足。此后,他更肆无忌惮,在一次索要40万封口费后,该老板报案。2008年10月,修某被警方控制。
据了解,该美发店老板在工商银行以汇款的方式,及在多家旅馆等地以现金方式,先后9次给修某共计60万元。
庭审中,修某称自己只是向其借钱。但他的说法未获法庭采信。法院审理认为,修某曾受刑罚处罚,但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