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武装掩护走私、运输大宗毒品海洛因,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罗家相、陈宪友、阚小强、曹家能、李贵强五人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裴忠和赵文建二人同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上述被告人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近日,该案在镇康县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
邀约缅甸人
境外购买毒品枪弹
2007年12月初,原审被告人阚小强、陈宪友共同筹集毒资,从我国南伞口岸出境到缅甸老街找到原审被告人罗家相(缅甸国籍),由罗负责在境外购买毒品和手枪,并负责走私运入境内交给阚、陈二人。罗家相在缅甸老街购买海洛因后,邀约原审被告人曹家能、李贵强(二人均为缅甸国籍),将购买的粉状海洛因压制成块状。尔后,三人将15块海洛因(每块重约350克)、2支“五四”手枪及部分子弹运入我国境内,在永德县城将毒品及手枪、子弹交给阚小强。
此前,阚小强、陈宪友已各自邀约在四川省成都市的原审被告人赵文建、裴忠,从云南省永德县将海洛因运至四川省成都,并先后将近7块海洛因零星贩卖给他人,获取暴利。2007年12月底,原审被告人阚小强、陈宪友、罗家相再次商议走私、运输、贩卖毒品事宜。阚小强在成都市汇款给在境外缅甸老街的陈宪友,陈与罗家相再次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和手枪,罗家相将毒品、枪支走私入境。
2008年1月4日,曹家能、李贵强、罗家相携带毒品和手枪非法入境至我国境内镇康县南伞。同日21时三人途经南伞勐堆大岔河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检查,罗家相立即拔出手枪开枪射击,致一民警受重伤,两民警受轻伤,三人趁天黑混乱脱逃。
经民警侦查布控,1月5日15时许,民警在云县将原审被告人裴忠、赵文建先后抓获。同日,在永德县城一宾馆内将原审被告人陈宪友抓获。6日11时,在南伞扣闷丫口将原审被告人李贵强抓获,同日,曹家能也被抓获。
1月10日,川滇警方联合在四川省成都市莲花西路“大宅门”饭店门口将阚小强抓获。公安机关经过搜查,从阚小强处缴获人民币101.87万元,从陈宪友处缴获人民币6万元。
2008年1月10日,在缅甸果敢县禁毒委的协助下,在缅甸掸邦第一特区果敢县忙东坝和平乡清水河寨对被告人李贵强家进行搜查,在李的住处房屋100米外的甘蔗地查到压制海洛因的油压千斤顶1个,压砖机1套,油火八角锤2个,海洛因模子1套,压缩板4块。
上述查获的赃款赃物中,毒资共计107.87万元,海洛因7921.8克,“五四”手枪4支,子弹17发。
不服一审判决
提出上诉
2008年9月16日,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院于2008年12月16日在镇康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后,罗家相等原审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罗家相辩称,在民警搜身检查过程中,其随身携带的手枪走火,没有主动故意开枪袭警。但其承认,因帮阚、陈购买、走私、运输毒品和手枪,请二审酌情从轻判处。阚小强、陈宪友、曹家能等人认为,罗家相的开枪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不能以武装运输毒品同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认为,七名原审被告人两次将大宗毒品海洛因走私进入我国境内,并运至内地贩卖。在整个毒品犯罪过程中,不同的原审被告人在不同的毒品犯罪环节中,均明知并故意携带了手枪及子弹,且原审被告人罗家相在被检查时还开枪拒捕,造成三名民警受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武装贩毒特征。
二审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