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4日,会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昭待高速会泽水城段公开查缉时,拦下一辆白色别克轿车作例行检查,发觉坐在后排的一个打扮时髦的农村女孩神色有些慌张,于是缉查民警叫她下车来接受检查。经过仔细搜查,民警在其胸罩内发现两小袋白色粉末。经化验,该粉末系毒品海洛因,净重38克。经查,女孩名叫晓英(化名),今年22岁,云南镇雄人。
法庭审理中,晓英说自己是被胁迫运输毒品的。她说,2009年2月3日,她到昆明玩,一个自称叫蔡某的打电话给她叫帮忙带两包东西到镇雄,她当即拒绝说不敢带,蔡告诉她一个小姑娘携带一点不怕得,叫她把毒品藏在胸罩里,就是遇到检查也不容易被查到。如果不帮忙携带,以后有她的好日子过。她害怕被蔡某报复,于是答应帮忙携带,并删除她和蔡的通话记录。蔡随后把两袋共计38克的粉末物质交给她带回去。第二天,晓英乘坐亲戚的别克轿车从昆明返回镇雄途经会泽时被查获。
法庭上,晓英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方面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和目的,是无偿为蔡某携带毒品供蔡某吸食,其携带毒品也不是贩卖,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晓英是被蔡某威胁才答应帮忙携带毒品,并没有携带毒品的主观故意,本案主犯应是蔡某,晓英只是胁迫犯、从犯;晓英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且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
会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的方式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于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 区倚 柳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