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偶然 保安受托代管钥匙
出生于1983年12月的邓某,原是中国信合卓刀泉分社的一名保安,平时工作比较敬业,为人还不错。
今年2月18日下午下班后,邓某一个人在银行里值班。此时,该银行工作人员张某打来电话称,他负责保管的一串ATM机钥匙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而抽屉忘了上锁,请邓某将钥匙拿到值班室代为看管,但没有告诉邓某钥匙是用来干什么的。邓某接受委托后,答应并照办。
心生好奇 打开ATM机盗20万
2月19日凌晨1时许,仍未入睡的邓某想到张某在电话里说那串钥匙很重要,便觉得非常好奇。于是,邓某拿起那串钥匙走向银行的ATM取款机。几经试验后,邓某用其中的一把钥匙,将ATM取款机的后盖打开。他发现其中一个抽屉内放着成扎的百元大钞。第一次看到这么多钱,邓某的头一下子就发热了,他将抽屉里的钞票全部装进包里,然后,打开银行大门出去后,沿着马路向远处走。
手里拿了那么多钱,邓某感到既害怕又后悔,想去自首又觉得很害怕。于是,凌晨两点半左右,邓某便给其妹妹打电话告知了此事,并向妹妹求援。
2月19日上午7时20分,该信用社工作人员上班时,发现邓某不见踪影,ATM取款机箱里的钱不见了,经清点被盗20.36万元。邓某则在两个妹妹的陪同下,走进洪山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经民警当面清点,邓某包里的现金正好是20.36万元。
悔之晚矣 自首后一审获刑8年
当天,邓某被刑事拘留。5月4日,洪山区检察院指控邓某犯盗窃罪,向洪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邓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可依法减轻处罚。
近日,洪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邓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庭审焦点
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庭审中,邓某辩解自己的行为不属于盗窃。其辩护人认为邓某的行为应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
法院调查后确认,该银行ATM机有专人负责,作为银行保安人员,邓某不具有主管、经手、管理该项财产的职责。邓某出于好奇,用张某委托保管的钥匙打开了ATM机,遂起盗窃之心。邓某盗走ATM机里的现金并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张某只是委托其保管这串钥匙,并未告知该钥匙的用途。因此,也不存在保管ATM机现金职责的临时性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