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未撬开取款机属“未遂”
检方指控,今年4月6日凌晨1时许,高某试图用指甲刀撬开昌平区中国建设银行一自动取款机,准备盗窃取款机内的35万余元时,被当场控制。检方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高某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高某辩解说,盗窃没有成功,他的辩护人认为应属于“犯罪中止”。
法院认为,高某是在银行保安报案后被民警当场控制,因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盗窃才未得逞,只能是犯罪未遂。
法院
未获赃款也可定数额
对于检方所指控的“数额特别巨大”,高某的辩护人辩称,此案的犯罪数额不应该认定为35万余元,而且高某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法院认为,高某以自动取款机内的物品作为盗窃对象,故犯罪数额应该认定为自动取款机内的全部金额。至于其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意见,与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均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记者张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