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刑事案件 >> 资讯正文

18岁青年骗杀邻居抛尸后勒索对方家人

发布日期: 2009-07-01  //www.110.com  
 □记者高园 通讯员郑春笋刘雪梅

  本报济南6月30日讯 宁津县一名18岁青年为勒索钱财,伙同他人将常接济他的邻居同伴绑架并杀害。6月30日,德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伟锋犯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杨涛犯绑架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两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伟锋从小缺衣少食,富裕的邻居强强一家人常接济他。然而,刘伟锋不思回报,贪图邻居的钱财。2008年7月23日夜,刘伟锋伙同杨涛爬窗入室,盗窃强强家里电脑一台卖出。作案后,刘伟锋仍不死心,当和杨涛预谋绑架他人勒索钱财时,刘伟锋提议把目标锁定为强强,并拿定主意:无论能否得到钱,都要将强强杀死。

  法院查明,2008年中秋节前夕,刘伟锋得知在德州上班的强强要回家过节,便在网上向强强借钱。刘伟锋约强强回宁津后见面。2008年9月13日傍晚6时许,刘伟锋将强强带至其租住的房内。杨涛先持木棍朝强强后脑部猛打一棍,接着两人又对强强用被子捂头、用木棍和砍刀击打背部、用绳勒颈,还将一匕首插入强强头部。二人翻走120元后,将尸体抛于河中。第二天,二人给强强的家人打电话索要现金30万元。另查明,2007年7月21日夜间,在陕西省安康市打工的刘伟锋曾抢劫一女士手机一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伟锋实施绑架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不属法定从轻情节。虽然被告人杨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刘伟锋,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其亲属愿代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但鉴于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予减轻处罚,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德州中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0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