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杨义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杨义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朱恒琴等15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至一年不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5月,被告人杨义雷刑满释放后,在富民县先后纠集了被告人段中祥、李树君、朱恒琴、何朝平等17名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分层管理、发工资、提供食宿及规定“组织纪律”等手段,拉拢、控制手下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杨义雷为组织、指挥者,被告人段中祥、李树君、朱恒琴、何朝平、毕海明、史佳林、钱俊、龚有林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海林、苏云福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为了组织利益或者按照组织惯例,该组织在富民县永定镇、大营镇、款庄乡、东村乡等地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19起、敲诈勒索12起、故意伤害2起、非法拘禁2起、非法持有枪支3支、赌博10起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