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茂敏担任普安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多次应国有普安青山电力公司经理黎为忠请托,为其担任普安县青山镇党委书记、干预普安县政府对青山电力公司清产核资、继续兼任青山镇党委书记提供帮助。2003年至2008年3月,王茂敏先后23次收受黎为忠所送现金人民币83万余元及价值14万余元的贵重物品。
经查,200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茂敏收受承建普安县普天大道工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罗永泽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在其主持召开的县委常委会上要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普天大道建设工作,加快工程进度。2006年春节期间,王茂敏又收受罗永泽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茂敏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配合交代问题,态度诚恳,积极主动,有悔罪表现,且退清全部赃款赃物,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等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