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刘某刚满18岁,曾在顺义区南法信镇一包装制品厂打过工。今年3月22日,二人酒后到该厂找以前同事聊天,恰巧遇到该厂32岁的女职工闫某在水房打水。
王某趁机上前摸闫某的脸,闫某很生气就打了王某一巴掌,王某恼羞成怒,便上前用拳头朝闫某的脸部、头部打了几拳。随后,他又掐着闫某的脖子将她按倒在地,并用笤帚对她进行殴打。刘某也上前对闫某拳打脚踢。经鉴定,闫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闫某报案后,王某二人很快被查获,他们事后赔偿了闫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王某、刘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是共同犯罪。鉴于他们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刘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