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回放
招揽中学生参加“黑龙会”“带头大哥”分获死刑死缓
据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7月起,正处于假释期的冯志希与刑满释放的冯志钊,纠合冯镜威、林棣明等社会闲散人员,以“拜关二哥”的形式聚集一起,成立“黑龙会”。2005年底,为进一步扩张势力,冯志希、冯志钊指使各组骨干成员,将组织势力渗透到白云区竹料地区的中学,经过筛选招揽了60名学生马仔,统一登记成花名册,要求学生马仔签订“保证书”,分6组归骨干成员管理,定期召开会议,灌输帮规。
本案14名团伙成员都是白云区人,除老大冯志希外,其余13人均是“80后”,他们中10人只有小学学历。“90后”的在校学生在“黑龙会”主要任务是当“马仔”,不参与帮会“核心业务”,主要被用在“壮大声势”的场合。
此后,冯氏二人以竹料大街一档口和白云区大纲领村自家鱼塘边的竹棚为据点,先后购买刀具、铁管等工具存放在此,同时定期组织成员召开会议,宣扬帮规。“黑龙会”成立后,他们多次前往广州市白云区竹料管理区某酒店、四川街饮食档口、发廊等场所寻衅滋事、强行收取保护费。另外,冯氏二人还安排了冯志君、冯浩清等人开设赌场或为他人的赌场“看场”收取保护费。
一审法院认为,“黑龙会”有组织地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打击异己势力,称霸一方,符合黑社会组织特征;而“黑龙会”涉黑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是冯志希、冯志钊二人。广州中院一审判处冯志希死刑、冯志钊死缓,其余团伙成员分别判处三年到无期徒刑。
●二审现场
冯志希一改此前的嚣张
冯志希上诉认为,“黑龙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就连收保护费都是临时的,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既然“黑龙会”团伙不是黑社会组织,冯志希就不应为团伙成员参与的故意伤害等罪行承担责任。
冯志钊上诉提出,自己不是“黑龙会”的组织、领导者,平时也很少参与“黑龙会”的具体活动,因此也不是“黑老大”。
其他团伙成员对“黑社会”这个罪名没多少意见,但是认为一审量刑太重,希望法院二审轻判。
检察院一方则表示,冯志希等人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希望二审维持原判。
在最后陈述阶段,冯志希一改原审宣判时的嚣张,恳切地表示自己在看守所关押的三年期间学了法律,认识到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恳请法院允许他和家人说几句话,希望法院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的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