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林全、任秋沙、刘小东、刘胜华、刘伟光五人原为传销组织成员,樊林全为负责人。2008年5月中旬,樊林全等人从河南三门峡市流窜到安康市进行传销活动。
2008年6月9日,贵州科技工程大学学生盛建波被樊林全等人的虚假招聘信息骗至安康,樊林全等人对其拳打脚踢,强迫盛建波给他们5000元钱,并令其给堂哥打电话要钱。樊林全还威胁受害人的堂哥在下午1点之前汇5000元钱过来,否则就将其堂弟扔进汉江河。因盛建波的堂哥只汇了1200元钱,樊林全等人就再次毒打盛建波,致其昏迷。次日早上7时许,盛建波出现呻吟、抽搐、呕吐等反应,樊林全便用衣服将被害人勒死。并肢解盛建波的尸体,将剁成100余块的头颅、骨头、四肢等用旅行袋装好,企图毁尸灭迹,后恐被人发觉逃离作案现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樊林全的辩护人提出,樊林全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的QQ号和手机号,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反驳,樊林全在共同犯罪中起纠集、指挥作用,且其所实施的犯罪手段极其凶残,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有立功表现,但不足以减轻其罪责,对其应从严惩处,一审法院采纳了安康市检察院的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