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3岁的四川女子朱某2006年和男友刘某,以朱某的名义在海珠区东晓路明珠花园租了一套房。从2008年1月开始,为了赚钱,刘某买来制毒工具试制冰毒。据刘某交代,制毒搞得屋内乌烟瘴气,他叫朱某不要管,朱某就没再过问,其间他曾叫朱某搬走,但朱某不愿意。
2008年8月7日,稽毒民警在海珠区江海路抓获刘某等人,从车上缴获麻果50克,随后在刘某的房子里查获制毒加工厂,朱某同时落网,警方缴获毒品2730.37克。
朱某受审时称,自己只是发现男友将一些奇奇怪怪的工具放在出租房内,她没理会也没去过问,因为自己的生活都是靠男友,她不知道男友在房子里是怎样制毒的。但朱某承认吸食冰毒和摇头丸一年多。
此案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但海珠区法院认为,制毒场所是由朱某承租的,朱某明知刘某在其租赁处制毒时仍予以默认,实际上是为同案人制毒提供了帮助,属于制造毒品的共犯,其行为符合制造毒品罪特征,不符合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特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但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