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47岁的谢某家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是一名聋哑人。2009年2月12日,谢某在庄稼地种完土豆回家时发现其婆婆叶某在偷吃自己家的花生。谢某随即联想到曾经被偷的一大包花生可能是叶某所为,随手在地上捡根木棒后开始追赶叶某。在叶某家的胡豆地上,谢某追上叶某,用木棒向叶某头面部、四肢等部位一阵乱打后逃离现场。
叶某在被同村村民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系钝器(棍棒类)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当日晚,谢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自首,并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谢某有自首情节和系聋哑人,且为初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