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被告人李岩嵩、倪航、窦祥国在分别担任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主任、工程管理科科长、财务科科长期间,违反单位财务制度,采取欺骗的手段将公款200万元借给一公司,进行营利活动。2007年1月,李岩嵩、倪航等人将该笔200万元公款外借所得利息17万余元用于个人出国旅游;其余5万余元被窦祥国用于支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日常花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