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云雨原籍系安徽无为县人,1983年出生,2006年毕业于合肥某高校,现无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初,被告人朱云雨与在合肥长江艺苑画室学画的郝某某相恋,因被告人朱云雨猜疑郝某某与画室的经营者霍厚云关系不正常,郝受过欺辱,进而对霍厚云心生怨恨,预谋报复。2009年7月9日,被告人朱云雨从互联网上查阅并获悉了长江艺苑画室的地址及霍厚云的相貌特征,购置了作案工具一把单刃尖刀,并于当晚以“朱强”名字入住合肥市一家旅馆。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朱云雨携带尖刀来到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36号金都商城3楼长江艺苑画室,以代他人咨询学画为幌子,寻找霍厚云。因霍厚云外出,其妻俞修霞邀请朱云雨至画室办公室内等候。11时40分许,霍厚云回到画室办公室,朱云雨即持刀捅刺霍厚云,在现场的俞修霞及其女儿霍晓曦、侄儿俞瑜亦遭捅刺。被告人朱云雨还对上述4人的颈部进行切割,至4人当场死亡。正在画室学画的王辉等人发现朱云雨行凶即拨打110报警,后公安机关赶到,在画室现场将被告人朱云雨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霍厚云等4人均系锐器刺切颈部、腹部、胸部等部位致动、静脉断裂,大出血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云雨无视国家法律,因不能正确对待恋情,猜疑前女友被他人欺辱,竟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致4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云雨经预谋后于白天在城市商业繁华地带的办公场所,采用先持刀捅刺、后切割颈部的方法,残忍地杀害他人全家三口及一名未成年的亲友,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朱云雨的辩护人关于朱云雨认罪态度尚可,有一定悔罪表现虽然属实,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云雨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云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应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66000多元。宣判后,被告人朱云雨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