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法官认为被告犯案违反诚信,而原审法官在判刑时订下的1年扣减刑期过长,2项控罪也不应全部予以同期执行。
48岁被告的代表律师26日指,被告没有打算在庭上砌词狡辩,并第一时间认罪,理应获得减刑,但上诉庭法官认为,被告犯案是违反事主对他的诚信,形容原审法官订下的扣减刑期是很宽大。法官认为在判刑时,应考虑到对事主的心理影响或事件会否带来深远的影响。而判定减刑的因素时,也会考虑被告是否认罪、或犯案时是基于感情还是纯粹的利用等。
但上诉庭法官强调,这类案件的被告利用年轻事主的天真而侵犯她们,为事主带来长远的伤痛,她们日后或不再相信别人而默默承受一切,甚至事主的家长也会受到伤害。如本案的受害女童,其影响报告指出,事后她感到内疚,想到自己起初因年纪太小,不懂拒绝被告而有罪恶感,当时也因为害怕拆散了家庭及顾及母亲的感受,所以选择保持沉默。
上诉庭认为被告承认控罪、有良好记录及失去专业,根本对减刑起不了重要作用,而获减1年刑期未免过多,最多也只能是4个月,第2项控罪则将其中10个月分期执行,总刑期4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