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华和潘苹经同事介绍认识,因为对文学的共同爱好走到了一起。但相处了一年多以后,潘苹觉得两人性格差异较大,便提出了分手。 1992年9月24日下午,李兴华打电话约潘到其宿舍面谈,并准备了一瓶容量约200毫升、浓度为90%以上的硫酸。当晚7时许,潘苹如约来到李兴华的宿舍。李又向潘提出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即趁潘苹不备,将一瓶浓硫酸全部泼到潘的面部等处,致使潘苹的面部、颈部、躯干、四肢等处被严重烧灼伤。其中,被烧灼伤2度的面积约占全身的13%;前额及左面颊烧灼伤为3度,左耳廓软组织坏死、萎缩。经法医鉴定,潘苹属重伤。
潘苹被硫酸烧灼后感到脸部剧痛,皮肤丝丝作响,眼睛又看不见,只得哀求李兴华救她,但李兴华不顾潘的死活,既不对潘采取急救措施,也不通知居住在同楼宿舍里的同事对潘进行抢救,而是关上房门跑到派出所去自首。李到派出所后仍不向民警讲明潘苹急需抢救,待民警等人用自行车把潘苹推到医院时已错过了急救的时机,她的伤势因此加重。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兴华不服,提出上诉。李兴华在上诉中辩称,他不是预谋犯罪,也不是故意要毁坏潘苹的容貌,准备硫酸的目的是吓唬潘苹,浇硫酸后对潘苹采取过抢救措施,作案后能投案自首。在律师陶武平的要求下,潘苹在二审的法庭上摘下了自己的面罩,审判大厅顿时像炸开了锅。在全场震惊中,陶律师亮出了自己的观点:李的自首,完全是他在预谋犯罪时便设计好的一个结局,妄图用这样的做法来达到既伤害他人,又保全自己的目的。市高院最终维持原判,李兴华受到了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