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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者撞死人后逃逸获刑5年半

发布日期: 2009-09-14  //www.110.com  
本报延吉讯 (记者 杨威 通讯员 王莉)  无证醉驾撞死人后逃逸,借给他车的朋友及实际车主承担附带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9月9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经法院审理查明,5月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无证、酒后驾驶轿车撞上行人赵某,并将其拖出11米多远后,驾车逃离现场,致赵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法院另查明,该车车籍登记在刘某名下,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强制报废时间为2008年12月13日。刘某某于2008年7月30日购买了该车并使用(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5月6日17时许,周某带着姜某借了该车后,让姜某某开车将车送到某冰点屋后院,并将两把钥匙交给了姜某。到案发前,周并没从姜某处收回车钥匙。

  法院认为,刘某某系该车的实际车主,且将强制报废期已过、禁止上路行驶的车辆出借给他人,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某借车后,将车交给无证的姜某驾驶,未尽到该车的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刘某某、周某与姜某共同承担附带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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