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茹祥,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刑满释放。二00九年五月间,其曾茹祥伙同范某(在逃)商量用银行账号进行敲诈,并由范某提供一张中国银行卡。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十三时三十分,曾茹祥在广州用磁卡电话打到韶关市曲江区某派出所,要求该所在第二天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前汇人民币二万元到指定的银行卡账号,并编造出如不按时汇款,其就引爆安装在曲江区某中学内炸弹的恐怖信息。下午十六时左右,曾茹祥又多次打电话到派出所,要求该所尽快汇钱。
第二天下午十六时许,公安干警将正在广州某制衣厂保安室旁用IC卡打电话的曾茹祥抓获归案。
韶关市曲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茹祥编造爆炸威胁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况且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中国《刑法修正案(三)》新增的一个罪名,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