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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1日下午,一辆蓝色的三轮摩托车冲向上栗二中门前的陡坡,坐在车上的“男伢”突然跳下车来,却不偏不倚地撞倒过马路的老太太王绍平,导致其颅内出血。6月4日,王绍平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第二日,王绍平儿子吴峰到交警大队报案,由于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上栗县交警大队无法查证是否交通事故。2008年8月6日,吴峰以交通事故责任把摩托车车主肖宗根告上法庭。
这起事件是否能定性为交通事故与“男伢”是跳车“惯性使然”还是“主观跳车”有很大关系,可跳车的“男伢”事发后音信全无,车与死者从未接触也引发了各方法律人士对此案的定性之争。
“男伢”跳车撞死六旬老太
2008年5月21日17时40分许,一辆三轮摩托车从店老板陈小文的食杂店门口疾驰而过,她的食杂店开在上栗镇第二中学下坡路的急拐弯处,近乎90度的急转弯后,便是一段约40度的百米陡坡路,陡坡直通学校大门。
“嗖”的一声,这辆车弯过急拐弯直冲向陡坡。
“开车怎么像开飞机一样啊!”柜台前的她正在感叹,随之而来的便是一声刺耳的急刹车声,她看到二中教师吴峰的六旬母亲王绍平应声倒在车下。
“王老太太不是被车撞的,是坐在三轮摩托上的‘男伢子’突然跳下车撞倒的。”对于整个过程陈小文尽收眼底,“当时她手上还拿着黄瓜咬着呢。”
此时,王绍平的邻居老刘正坐在学校旁,那天的场景,他也记忆犹新:“是几个年轻人,(车)开得太快了,王绍平正好要穿过马路,如果不是熄火,就可能是车都直接撞到人了。”
吴峰听说母亲出事了,连忙跟媳妇柳莲花赶到现场,扶起母亲时发现母亲手肘和腿上已有多处擦伤。
“可能是意识到是自己错了,他们都说到医院去检查下,钱由他们全出,”吴峰告诉记者,“因为他们态度不错,母亲自己也说‘并不要紧,没大碍’,当时就没有报警。”但吴峰还是把车子扣在自己家门口,由于驾车人是车主的侄子,他便留下了驾车人的联系方法后就让他们走了。
可几分钟后王绍平开始喊头晕,恶心难受。“眼睛都直了,脸色看着变下去,”婆婆的样子让柳莲花大惊失色,他们急忙把王绍平送往上栗县中医院,拍片后显示王绍平顶骨骨折,颅内出血,晚11时又送到萍乡市医院做了开颅手术,可这并不管用,医院说希望不大并下达了病危通知书。6月4日,他们把老人接回家,王绍平在家中死亡。
驾车人属无证驾驶,跳车人失踪
母亲被送到医院第二天,吴峰来到上栗县交警大队报案。交警部门调查发现,三轮摩托车车主是在鸡冠山乡开店的肖宗根,事发时开车的男孩名叫肖龙生,16岁,是肖宗根的侄子,属无证驾车。肖宗根聘请的送货司机彭兵搭坐在后车厢右侧,左侧坐着肖龙生的朋友,一个桐木“男伢”。
交警在问话中得知,当时彭兵是送货到上栗广场,卸下货后,正好碰到店老板的侄子肖龙生,他和一个桐木的“男伢”走过来后,便强行要骑摩托车。
“到二中路口那个上坡路时,肖龙生用的是五挡,但上不了坡,他就换挡,一换就熄火了,坐在左侧的那个桐木人就从车上跳下来刚好碰到左边的老人。”彭兵回忆道,事发后,当时谁也没有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三轮车被吴峰扣下后,桐木“男伢子”就走了,所有人对他的情况不甚了解,只知道是桐木人,肖龙生也只知道“男伢”是16岁,具体住哪儿、叫什么“都不清楚”,从此这个“男伢”就杳无音信。
现场被破坏,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
由于家属未及时报案,使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所以上栗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仍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
上栗交警大队处理此案的刘卫民主任告诉记者,出事后,吴峰把三轮车扣在家门口,第二天才把车子送往交警大队。
他指出,所谓交通事故现场指肇事人伤者都应保持原位,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可以采照勘查的现场才是真正的现场。现在摩托车、死者、跳车人、驾车人都不在现场,死者也到医院去了,这个现场不是一个真正的现场,交警部门无法根据伤者一方诉说认定是否属交通事故,所以交警大队最后没有做认定结论。
对于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或事发时未报警而事后要求处理的,上栗交警大队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无法提供足以查清事故事实的证据,致使交警大队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的,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家属称是交通事故,将车主告上法庭
接到上栗交警在队的书面通知后,由上栗县桐木派出所开具了母亲的死亡证明,2008年8月6日,吴峰将摩托车车主肖宗根以交通事故告上法院,索赔14.5886万元。
对于吴峰直接状告车主肖宗根的做法,上栗法院此案的主审法官黎定坚表示,家属以交通事故把摩托车车主告上法庭是一种对其较有利的索赔途径。
若家属只按一般人身损害起诉,被告就不只是车主了,还应有跳车撞到死者的直接加害人。此案要立案首先必须要找到几方当事人,才能做责任划分,再次若不属于交通事故,就不是车辆肇事,按照谁加害谁担责的原则,车主一没有教唆,二没直接加害,更不是同行人,只需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连撞人的桐木“男伢”都找不到,按一般人身损害案件,法院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只能驳回起诉。
“惯性使然”还是“主观跳车”不得而知
据陈小文介绍,王绍平穿过马路的原因是因为马路对面摆着一个卖画的临时地摊,“当时很多人在画摊边围观,她也想过去看个究竟吧”。这一点猜测没有人否认,可对于坐在摩托车左侧的“男伢子”为何会“跳车撞人”却让众人各有说法。
“他是怕车停不下来,跳下车去想推开王绍平吧。”陈小文猜测。
“可能是为了自保吧,他怕车子往后退危险,”老刘说,“也可能是这个‘男伢子’没坐稳,被摩托车甩下来的。”
可是,无法找到跳车“男伢”,这让事情变得扑朔迷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的要素包括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方面。
“这起事故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要素,有车辆,有道路,有驾驶人的过错并造成了人身死亡,”吴峰的代理律师李剑阁说道,“这是一起明显的交通事故。”
对此,此案的主审法官黎定坚表示:“即便车上坐的是一个人,如果这个人在没有主观意识被车辆刹车惯性甩下来的,也可以把这个人看成是车上掉下来的一样物件,这属于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如果车辆熄火后没动了,已安全停稳的情况下,首先不符合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前提,也不具有险情,‘男伢’自己主观跳车导致撞人,明显不是交通事故。”
但在找不到“跳车男伢”的情况下,到底是何原因让“男伢”跳车不得而知。截至记者发稿,上栗县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最后判决。
是否属交通事故观点不一
可对于吴峰的状告,车主肖宗根却认为这件事完全与他无关,对于王绍平死亡也没有任何赔偿责任,“交警没有认定交通事故,摩托车与死者都没有任何的接触,这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车与死者从未接触,能否定为交通事故呢?法律人士观点不一。
观点1:未和车辆接触不影响定性,属交通事故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光曼表示,此案应属于交通事故,车与死者从未接触并不影响定性,法律并无规定交通事故一定是被车辆直接撞击而导致的事故,被车上掉下来的东西砸伤很多时候是按交通事故来处理的。
上栗法院一法官也表示,发生交通事故,车撞倒电线杆后打到了行人、公路上开车车轮下有石子弹起来致人受伤或死亡等很多情况都有可能定性为交通事故。反而有很多即使是车压到了人也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比如车辆停着,司机并不知道车下躺着人而开车将人压死,这种情况也不能定性为交通事故。所以,死者跟车辆没有任何的接触并不影响将此案定性为交通事故。
观点2:涉嫌紧急避险过当,不属于交通事故
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俊帆认为,这不属于交通事故,“死亡不是车辆所造成的,开车的人有违章行为,但并不直接导致老人死亡,老人是被跳车人跳车所撞才导致死亡结果,跳车人为了自身安全跳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就造成了紧急避险过当,按目前的证据来看,跳车人应是主要赔偿责任人”。
观点3:没有紧急避险的合法前提,属交通事故
对紧急避险的说法,吴峰的代理律师李剑阁却不认同:“合法性的前提下才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况,可这个驾驶人连驾驶资格都没有,这应该属于交通事故。”
对此,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雨表示,紧急避险的前提是跳车人是合法,并不一定要求驾驶人合法。实际上此案在于分析老人死亡的因素有哪些,也就是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跳下车的人肯定要承担责任,他是直接侵权人。
江西吉安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蔚认为应属交通事故,因为驾驶人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观点4:属“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余扬帆认为,这起事故应当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谓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就是侵权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但是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跳车人、驾驶者、司机属于共同侵权人,首先,跳车的人是直接侵权人,但损害的发生不能单纯地看跳车的行为,致使其选择跳车是与司机和驾驶者的行为分不开的;其次,驾驶者是制造危险的人,跳车人为了避险而采取跳车行为致使损害的发生,从这一层面来说,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司机在明知驾驶者没有驾驶证的前提下,仍然让其驾驶,对危险的发生存在过错,若司机正在从事雇佣工作,则作为雇主的司机也可能要代替司机承担责任,但在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司机的过错向司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