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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队长收取30万放走走私船被判10年

发布日期: 2009-09-26  //www.110.com  
本报湛江讯(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朱浩)“徐闻县渔政大队大队长梁×铳以及该大队另外两名执法人员,2008年4月18日在查处一艘涉嫌重大走私的水泥船时,竟私下同意收取30万元放走了该船。”记者昨日从当地公检机关获悉,该案日前已在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法对梁×铳三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其中梁×海因犯单位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梁×铳、唐×奋两人被判犯单位受贿罪,免刑事处罚。

  登船检查不出示证件

  据当地公诉机关查明,2008年4月17日深夜,徐闻县渔政大队44270号渔政船指导员唐×奋带领梁×海(该船大副)等7名执法人员驾船到靠近广西海域的北部湾巡查。第二天凌晨2时左右,唐×奋等人发现一艘运载化肥但涉嫌走私的可疑水泥船。该船当时载有200多吨化肥,从企沙港起程准备开往越南。但该船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籍、无船舶证书,属于“三无”船只。

  据司法机关调查,唐×奋等7名执法人员登上那只“无三”水泥船进行检查时,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表明身份,检查完毕后只是说该船涉嫌走私,要扣回调查。唐×奋等人随后命令该船掉头往广西钦州港方向开去。

  放言交30万元就放船

  途中,唐×奋和梁×海先后打电话向徐闻县渔政大队大队长梁×铳汇报此事,并请示梁×铳如何处理。梁×铳当时说扣回徐闻再处理,唐×奋和梁×海则向梁×铳透露,涉嫌走私船只货主邱某云同意交30万元“罚款”,问梁×铳可否同意“罚款”放行。梁×铳在电话里当即表示同意。

  在此之前,梁×海应指导员唐×奋的要求打电话给货主邱某云,放言“你交30万元我们就放你的船走”。邱某云同意了梁×海两人这一“处理”方法。

  一执法人员暗吞10万元

  根据司法机关调查,4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邱某云向梁×海提供的银行账户里汇去了30万元。梁×海通过查询确认邱某云交了30万元“罚款”后,却对指导员唐×奋谎称邱某云只汇来了20万元,问能不能放行。唐×奋电话请示大队长梁×铳,梁×铳表示“20万也行”。

  当天上午11点,涉嫌走私的水泥船被扣到广西钦州港不久,唐×奋等人便放走了这只涉嫌走私的水泥船。

  经查,44270号渔政船大副梁×海回到徐闻一个星期后,从他朋友那个账户里取出20万元,然后和唐×奋一起交给梁×铳大队长,而梁×铳直到案发一直把那笔钱放在自己的家里。另外的10万元,梁×海指示他的朋友转存到了他妻子名下的账户里。

  2008年5月初,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相关举报后,对梁×铳三人收受贿赂放走涉嫌走私船只一事展开调查。2008年5月13日,在追回30万元贿赂款并基本查明违法犯罪事实之后,徐闻县公安局依法对梁×铳、唐×奋和梁×海三人实施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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