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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06年至2009年间,丽水市莲都区九里村支部书记金某为感谢施国平在其承包工程过程中提供的便利,先后送其价值18000余元的欧米茄手表1块,价值18100元的日立牌等离子彩色电视机1台,及在与其赌博时以红钱名义送他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间,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寺村支部委员张某从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接工程过程中,被告人施国平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提供帮助和照顾,先后八次收受张某为感谢他而送的人民币130000元、美元1000元。
2005年9月,施国平收受张某以看望其儿子住院为由送了10000元。2006年春节后,为继续与施搞好关系,张某等三人邀请施国平一家到海南旅游,并代为支付了11681元的旅游费。
2002年11月,丽水市金阳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从上海英雄金笔厂丽水有限公司承接了原火柴厂地块拆迁工程,施国平多次提供帮助和关照,事后张董以合伙拆迁地块利润名义送其120000元。
据悉,2003年至2009年间,丽水市联合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感谢施国平在城北拆迁区块拆迁过程中的关照,由公司副董事长杨某经手多次以干股分红名义送给他49500元。
另外,2005年,施国平为帮助上海英雄金笔厂丽水有限公司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免除承担民事责任,擅自以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出具虚假通知书,事成后,金笔厂老董孙某送给其存有20000元的银行无记名消费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国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