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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男孩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日期: 2009-09-30  //www.110.com  
南京一位货车司机因疏于观察,撞死一个9岁男孩。肇事后他立刻报警并联系120,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该司机后因交通肇事罪被浦口法院一审判刑1年6个月。该司机认为量刑过重,上诉到南京中院。9月27日,南京中院作出判决,撤销原法院的判决,判处该司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今年6月7日8时许,董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浦口区盘城街丁解路口右转弯进入江北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时,因疏于观察,右后轮将在非机动车右侧路边骑自行车的9岁男孩刮倒并碾压。董某随即电话报警,并呼叫救护车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但男孩终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交警九大队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案发后,董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

  浦口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董某提起公诉,浦口法院认为,董某驾驶车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疏于观察,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董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董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董某的家属积极和被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又另行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庭能对董某判处缓刑。中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后有自首情节,并拨打120,呼叫救护车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量刑是适当的。但鉴于董某家属能积极和被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合以上方面,适用缓刑。最终南京中院判处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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