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诉请附带民事赔偿
9月14日上午,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晓玲和其法定代理人——母亲古 (化名)到庭参加诉讼。
检察院指控李某从2000年12月至案发,多次在家中对其女儿晓玲实施强奸。2009年5月11日晚,李某又对亲生女儿晓玲实施强奸,晓玲于第二天报案,经鉴定晓玲短裤上精斑为李某所留。晓玲还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转学费、处女膜修复费等共计人民币7192元。
8年强奸指控未获支持
记者了解到,从李某被刑拘开始,就一直否认对女儿实施过侵犯行为。李某辩称女儿平日里一直不服他的管教,因此与生母一同冤枉他。但法院认为,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DNA鉴定,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强奸晓玲的事实。
晓玲坚称,生父从她8岁起就开始对她实施了长达8年的侵犯,她甚至因此两次怀孕。对此,法院认为,证实被告人李某多次对晓玲实施强奸的证据仅有受害人的陈述、日记本以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存在长期强奸的行为。同时未获支持的还有转学费、处女膜修复费等民事赔偿请求。
考虑到李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晓玲医药费、交通费共计496.1元。
原告称将继续民事赔偿之路
一审宣判后,李某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尽管对9年的判决感到“基本满意”,但对于判决的部分内容,晓玲和母亲表示不解。
“这么长时间对女儿做出这种事,大家都作证了,为什么法院还不相信呢?”对于未能获得更多的民事赔偿,古 称:“我会继续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