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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强暴亲生女儿8年一审获刑9年

发布日期: 2009-10-10  //www.110.com  
 本报讯 实习生李志强 记者陶琪报道:17岁女孩晓玲(化名)自曝父母离异后,自己被生父强暴达8年之久。9月1日,本报刊发《“90后”单亲女孩遭生父强暴8年》一文,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日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晓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6.1元。

  少女诉请附带民事赔偿

  9月14日上午,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晓玲和其法定代理人——母亲古 (化名)到庭参加诉讼。

  检察院指控李某从2000年12月至案发,多次在家中对其女儿晓玲实施强奸。2009年5月11日晚,李某又对亲生女儿晓玲实施强奸,晓玲于第二天报案,经鉴定晓玲短裤上精斑为李某所留。晓玲还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转学费、处女膜修复费等共计人民币7192元。

  8年强奸指控未获支持

  记者了解到,从李某被刑拘开始,就一直否认对女儿实施过侵犯行为。李某辩称女儿平日里一直不服他的管教,因此与生母一同冤枉他。但法院认为,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DNA鉴定,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强奸晓玲的事实。

  晓玲坚称,生父从她8岁起就开始对她实施了长达8年的侵犯,她甚至因此两次怀孕。对此,法院认为,证实被告人李某多次对晓玲实施强奸的证据仅有受害人的陈述、日记本以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存在长期强奸的行为。同时未获支持的还有转学费、处女膜修复费等民事赔偿请求。

  考虑到李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晓玲医药费、交通费共计496.1元。

  原告称将继续民事赔偿之路

  一审宣判后,李某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尽管对9年的判决感到“基本满意”,但对于判决的部分内容,晓玲和母亲表示不解。

  “这么长时间对女儿做出这种事,大家都作证了,为什么法院还不相信呢?”对于未能获得更多的民事赔偿,古 称:“我会继续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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