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是明确的,但到底责任应该由谁来买单? 2009年9月4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波(“韩日干剪”美发店店主)、王某(燃具经营部店主)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人的掉以轻心或是疏忽大意再一次以人的性命为代价。原来,2008年11月19日,具有初中文化的阿波从燃具经营部店主王某(无安装与改装热水器资质)处购买并委托其为自己经营的“韩日干剪”美发店(该店未取得任何相关执照)卫生间内安装前锋直排式热水器。
如果作为专业人员的王某在看出隐藏的危险后拒绝其要求,那么悲剧也许可以避免。但令人惋惜的是,王某却没有把住这一关口。他作为安装人员竟然违反热水器安装相关要求,明知美法店内无管道天然气的情况下,仍然为安装了一台其改装的前锋天然气专用热水器。
明明知道的潜在危险,却轻易相信可以避免或视而不见。然而,侥幸的心理却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无辜的覃某成为两人的牺牲品,也就是发生了本文先前交待的一幕。
在法庭上,被告人阿波提出热水器是在王某的店内购买的,安装是也是王某安装的,型号是王某自己改装的,未单独支付安装费,安装了排风扇,故应宣告无罪。被告人王某提出阿波的热水器是在其店内购买,并由其改装后安装的,但其提醒过阿波,在使用热水器时一定要把排风扇打开,故其尽到了义务,应当无罪;二被告人同时对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愿意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无安装与改装热水器资质的情况下,为被告人阿波安装、改装了热水器,被告人阿波在未取得任何相关执照的情况下对外营业,使用安装不符合标准GB 6932-2001的热水器,二被告人对于热水器产生一氧化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是明知的,但均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被害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虽然二被告人未能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协议,但已交部分款项到法院,说明其有赔偿的意识,愿意对被害人的家属予以赔偿,有悔罪的表现,鉴于此,本院对二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波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提示:
1 罪与非罪
被告人和被告人家属均认为只有故意犯罪才是犯罪,他们觉得两个被告人对死者的死亡并不存在故意,因此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个被告人都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安全的危害后果,但他们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犯罪。
2 此罪与彼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vs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本案中,两被告人安装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热水器,其行为对到理发店理发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胁,相当于在对外营业的理发店内安装了一颗“定时炸弹”,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应该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3 量刑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了犯罪,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当对其判处刑罚警示社会;但两人是过失犯罪,应当与故意犯罪有所区别,且他们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一定的赔偿,有悔罪表现,法院遂酌情做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