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木强在诉状中称,2006年,自己借了2.9万元给母亲盖房,约定等到母亲拿到拆迁补偿款后归还。后来母亲拿到拆迁补偿款19万元,但仅支付了1万多元,余款1.77万元一直不给。在他的强烈要求下,母亲才于2007年8月31日写下一张1万元的欠条。虽然他多次催要,但母亲就是不肯还钱,母亲多年来一直住在大女儿家,他每年给2千元生活费。请求法院判决母亲立即归还1万元。
李益华老人则认为儿子讲的不是事实。建房的土地使用权是自己的,儿子在拆迁时拿到80万元的补偿款。儿子为自己代建房屋1间,面积40平方,总成本只要1万元。儿子称她借了他2万多元不是事实,自己已给了儿子1.2万元,其中1万元作为盖房子费用,2千元作为其他招待吃饭的费用。欠条是在儿子和媳妇的逼迫下才写的,如果当时不写,他们就要离婚。而且自己已经85岁,没有收入来源,目前和女儿住在一起,儿子不但不尽法定赡养义务,反而起诉自己,有悖法律、不合情理,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秦淮法院认为,胡木强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他和母亲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李益华的说法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不能推翻胡木强仍持有欠条的事实,故对李益华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对胡木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双方的亲情关系,加上李益华已是85岁高龄的老人,法院建议双方在通过诉讼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停息纷争。最终法院判决李益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儿子1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秦珊 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