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1岁的叶某,原是国有公司泉州泉港区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工。2003年1月2日起,叶某受所在的公司委派,到泉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
检方查明,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间,叶某利用担任泉肖公司、泉港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之便,采用收取公司营业款不缴入公司银行账户、支取现金支票不进账,以及伪造公司银行对账单、解款单、进账单等财务凭证的手段,挪用泉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款项共计4296294.35元。而这笔巨款随后被叶某用于购买六合彩以及个人挥霍。
在这些款项中,叶某先后3次采用伪造银行电汇凭证、到公司账目上进行平账的手段,将公司准备汇往闽南快运公司的85万多元快递运费占为己有。案发后,叶某的家属替其退回赃款42万元,而叶某则潜逃至广东省。
去年10月份,叶某打电话联系其丈夫林某,表示想回家的愿望。林某在明知妻子涉嫌犯罪潜逃的情况下,仍让叶某潜逃回到厦门,并前去接应,还帮其找了租房,缴纳了5700元的房租。同时,林某还给了叶某1000元作为藏匿的生活费用。当月27日,林某到泉港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检方认为,叶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和个人挥霍,数额巨大不退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叶某曾3次采用伪造银行电汇凭证到公司账目进行平账的手段,将85万多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则构成贪污罪;而叶某的丈夫林某在明知妻子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因此将二人起诉至泉州市中级法院。(本报记者 魏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