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这是广东首宗“城管”因粗暴执法而被提起公诉的个案,因此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霞山检察院在公诉中称,经该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0月22日上午10时许,霞山区行政执法局李某、杨某柳两被告,在与同事吴某、陈某等人前往区内的青岛路4号执法时,与该店档主李某发生纠纷。不久,李某的哥哥及弟弟等人赶到,上前劝阻时,遭到李某、杨某柳两人的殴打,并强行将兄弟俩带上霞山区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车后排座位送至爱国派出所。在执法车上,杨、李二人采用肘部、膝盖猛击受害人李某哥哥的身体,造成对方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第5肋骨骨折,并轻度肺气肿,后经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同时,李某的弟弟的颈部、胸部及右季肋、左小腿等部位也被打伤致皮下出血,后被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霞山检察机关认为,身为霞山区行政执法局职员的李某、杨某柳两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在执法过程中殴打受害人李某致轻伤,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为此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名被告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