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份,45岁的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中年妇女徐某,两人同居后徐某8岁的女儿诺诺(化名)也跟着母亲来到王某某家中一同生活。2009年5月2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酒后将熟睡的小诺诺强奸。和王某某认识才两个月女儿就遭到了残害,徐某满含羞辱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归案后的王某某在人证、物证与医学鉴定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却拒不交代自己的罪行,企图侥幸过关。此案虽是零口供,但是王某某的的犯罪事实十分清楚,于是检察院依法将王某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郯城县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再加王某某曾三次因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9年的判决。
作者单位: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
编辑:牛艳华|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