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2日,尚军在西安一毒贩处购买8克毒品后,分装成80小包,伺机出售。2009年5月13日,尚军返回永寿县城,分别以100元、80元不等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董平等7人贩卖毒品60小包,约为6克。当天尚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10小包,经称重共计1克。后经陕西省咸阳市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该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永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军向他人贩卖毒品,供他人吸食,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尚军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法律规定的严重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该案的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