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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发帖称业委会腐败被诉侵犯名誉权

发布日期: 2009-11-28  //www.110.com  
在家中电脑上发帖,称徐先生等3人“公款旅游,吃掉维修基金,是腐败分子当杀”,被告上法庭。尽管陈女士主张发帖人不是自己,但其辩称未得到采信。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书面道歉,为徐先生3人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

  “腐败分子”一说引发诉讼

  今年4月4日,一网名为 “老阿爸”的人在某网上论坛发表帖子,主要内容是:“3月份,小区业委会主任带领业委会全体成员和徐先生等3人一起去香港澳门旅游,是公费旅游?是自费旅游?我们的维修基金又被黑了一大笔,业主就好像被拔光了毛的肉鸡,任人宰割。可恶的腐败分子,何时杀得完? ”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发帖的终端机在陈女士住所。陈女士表示,可能是邻居来家里玩时,用电脑发了帖子。7月14日,公安机关认定陈女士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徐先生等3人认为,他们根本未去过香港旅游。帖子的内容使很多网民跟帖,都把他们当成腐败分子,不断有人打电话甚至上门责问、辱骂,给他们身心造成伤害。故起诉要求判令陈女士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小区内公开张贴道歉书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3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万元。

  被告辩称帖子非自己所发

  陈女士辩称,该帖全文共分3段,内容均是在质问业主委员会,而非质问徐先生等3人,其中并未指责是徐先生等3人乱用维修基金去旅游。帖子发表后,仅有一人跟帖。事实上,在这篇帖子发表前,小区内已有业委会拿业主的钱去香港旅游的传闻,而在业主委员会账目不清的情况下,业主也有权质疑业主委员会带队去香港是公费还是自费。本人系小区业主,虽然徐先生等3人所称的帖子并非自己发表,但帖子的内容也涉及本人的利益,故请徐先生等3人须对一些经济问题作出明确回答。请求驳回诉请。

  法院认为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查实,涉案帖子系由陈女士住所电脑终端发出,陈女士为该电脑的直接持有人或管理人,在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他人利用或盗用其电脑发出系争帖子的情况下,可以推定系争帖子系其所发,陈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女士提供其母的书面证明仅为孤证,缺乏相应的证明力。陈女士称在2009年4月下旬前,其与邻居共用网线,但在公安机关此前的询问笔录中,却从未谈及该部分内容,法院对此亦不予采信。

  经审查,帖子内容指向的对象是明确的,发帖人以自问自答的方式指认徐先生等3人利用维修基金外出旅游,为腐败分子。从举报至删除,该帖子在论坛中持续了一定时间,足以使受众特别是小区业主对徐先生等3人的人格产生怀疑,社会评价度降低,名誉受损。现陈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帖子内容为客观真实,故徐先生等3人要求陈女士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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