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先生是某公司高压配电室值班长,他认为去年公司下发《关于对〈员工手册〉工作时间岗中睡觉处罚条例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中某些条款违反行业规范及技术规范,所以拒绝签字。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公司与侯先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裁决告到法院。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不服从公司管理,不执行上级正确指令,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妨碍和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200至400元,情节严重的辞退或开除。侯先生不服从管理,公司有权将其开除。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自行修改《员工手册》在岗睡觉条例后,在“签字即代表同意”的思想指导下,让员工在通知上签字,员工有权拒绝。因此,侯先生行为并无不当,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侯先生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