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江北区法院判决小雅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小雅于2007年在该校学习时,与在学校附近开超市的李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小雅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强奸,到公安机关报案,没能如她所愿治李某的罪。从此,她对李某怀恨在心。
2008年9月,小雅到学校报到被拒绝。小雅认为,是李某对外宣扬他们之间有过性关系,损害了她的声誉,所以被学校拒绝,决定对李某实施报复。
9月8日上午,小雅买了把斧头藏在裤兜里,来到李某的超市,用斧头将李某母亲陈某头部砍伤。陈某用手抵挡时,左手腕也被砍伤。小雅转身将旁边的李某颈部砍伤。随后,李某父亲与李某将小雅制服,小雅被民警捉获。经鉴定,陈某被砍成重伤。民警到该校调查发现,小雅不能继续读书,是其自身原因。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小雅做了精神鉴定,证明她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小雅自认为学业中断是李某造成的,用斧头企图杀害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小雅在法庭上表示,愿赔偿李某母子。 记者 莫雪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