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冬天,经营练歌厅生意的杜某带领属下员工去四川招聘女服务员,期间认识了江油市无业人员杨晓军。在杨晓军“盛情”的款待下,杜某被拉下了毒品之“水”。从此,杨晓军便将冰毒藏在四川特产香肠、腊肉中,通过长途客车运到济南,再取回贩卖给乐陵市的吸毒、贩毒人员。
本案5名被告人中,除杨晓军是四川人外,杜某等4人均为乐陵当地人员。经查明,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期间,杨晓军多次从四川毒贩处购买冰毒,转让给杜某等人,累计120克,共获赃款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晓军等5人,以非法贩卖为目的,购买冰毒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据此判处杨晓军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杜某等人分获3年不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