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已婚的吕仲学与凌源市单身女老板王旭艳相识结为情人关系,并长时间非法同居在一起。后来二人因为矛盾经常发生争吵,王旭艳数次到吕仲学的家庭、单位和凌源市委、市政府举报、闹事。为此,吕仲学几次雇人对王旭艳实施伤害行为。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日晚,被告人张云轩伙同另外两人来到王旭艳卧室,持钢管对王实施殴打后逃离。经鉴定造成王旭艳头部、面部多处受伤。事后,吕仲学付给张云轩酬金3万元。
法院还查明,2006年夏天,在吕仲学所在医院承揽工程的张海燕提出炸掉王旭艳的汽车,吕仲学表示同意。为此,张海燕花5000元找被告人闫凤奎购买了两枚手榴弹。2007年4月12日24时许,张海燕潜入王旭艳居住的小区,将两枚手榴弹捆扎后固定在王旭艳轿车底部右前梁处,将引线拉出,用铁丝将引线一端的铁环固定于轿车右前轮处,离开现场。4月13日8时许,王旭艳发动轿车移动时,手榴弹爆炸,造成汽车严重损毁。之后,吕仲学付给张海燕酬金7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吕仲学在与王旭艳发生矛盾后,雇人对王旭艳实施伤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爆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张海燕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闫凤奎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云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对于这一结果,被害人王旭艳表示不服。她在提交给检察机关的《抗诉申请书》上表示,吕仲学雇凶实施爆炸是以杀人为目的,上述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