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获悉,2006年,阜南县王店孜乡高庄村刘小庄村民组因土地纠纷欲诉高庄村委会,遂委托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唐某为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用2000元。因唐某未尽到责任,法院一直未予立案。2008年底,在当事人一再要求下,唐某自己制作一份阜南县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然后采用复印的方式,加盖了“阜南县人民法院”印章,交给刘小庄村民组。村民持该伪造判决书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定,此判决书系伪造。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作为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并收取了当事人代理费,本应正确履行职责,但却采用欺骗、隐瞒的方法伪造法院判决书搪塞当事人,其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