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5日晚,温某将一孕妇送往平阳县人民医院急救。完成任务后,温某驾车返回,途经104国道平阳县钱仓镇双塔街路口时,因车速过快,车头撞上从人行横道通过的林某,致林某当场死亡。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温某随即在现场拨打“110”报警,并于当晚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肇事事实。去年4月19日,平阳县某卫生院与林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林某亲属经济损失42800元,温某行为得到林某亲属的谅解。同年11月6日,法院民事判决认定,该卫生院应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918.8元,并判决肇事车辆投保单位支付被害人亲属理赔金12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温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温某案发后能及时报警,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经调解车主已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徐越华 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