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下旬,伊通县男子张某的女儿与同县的王某解除婚约。王某认为,这事是张某夫妻挑唆的,便怀恨在心。
当月27日21时许,王某随身携带电击器和刀具来到张某家中,要与张某的女儿重归于好,被张某和女儿拒绝。失去理智的王某掏出电击器,搂住张某的脖子电击其头部,又对张某妻子黄某进行电击。
这时,张某从炕上拿起了黄某事先准备好的防身武器——菜刀,照着王某的头部砍了一刀。将王某砍倒后,张某又在王某的上臂及左腋窝处各砍了一刀。
随后,张某和女儿分别向警方报案。王某在被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被锐器致伤左腋窝处,致左腋动、静脉完全离断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张某当天被警方抓获,次日被刑拘。
近日,法院对此案一审审理认为,张某在王某持开启的电击器伤害本人及其妻黄某的紧急情形下,为保护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持刀砍正在实施侵害行为的王某头部一刀,以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系正当防卫。
在被害人王某被砍倒地已丧失继续侵害能力后,张某仍继续持刀砍被害人手臂及腋窝各一刀,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考虑到张某在犯罪后,主动向警方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张某及其亲属在案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这两条具体情节,法院决定对张某减轻处罚,以其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